施工中止与恢复如何处理 经验语 经验 1.3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施工中止与恢复的处理根据《建筑法》第十条,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发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 TAG标签:施工 中止 #